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市场行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2-23 15:56:07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市场行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建设〔2003〕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我省已有11家设计事务所获得建设部批准成立。为规范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的市场行为,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专业(如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机电设备专业等)设计任务,签订设计合同。
  二、建筑设计事务所可单独参加工程建筑方案投标(即建筑方案竞选)。
  三、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投标,必须是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联合体。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必须组成建筑工程设计各专业设计资质齐全的联合体。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合作设计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技术及经济责任。联合体牵头单位应由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建筑设计事务所担任,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内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质量和深度要求,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2、联合体之间合作设计的协议可以是单项工程,也可以是定期或长期的协议。
  3、联合体承接业务范围以联合体各方最低资质所限定的业务范围确定。
  四、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专业分工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直接发包的设计任务,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与发包人签订设计合同,并将联合体之间签订合作设计的协议提交发包人备案。
  五、以联合体承接任务的,应在工程设计文件的总说明和各专业说明第一条,说明组成联合体单位名称、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联合体各方的专业分工。
  六、建筑设计事务所在联合体承接建筑工程设计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并承担该项目建筑专业设计,结构、机电设备专业设计必须由其合作单位根据其执业范围来承担。
  七、设计事务所或联合体将所承接工程的部分专项设计进行分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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