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行为管理的通知
  2005-2-23 15:56:5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行为管理的通知



             闽建设〔2003〕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最近,在我厅组织的质量检查和施工图审查中,发现部分设计单位注册人员签字盖章不够规范,审查机构也未能及时发现并予纠正。为进一步加强注册执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报批的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应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经理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专用章和专业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专用章。未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有关部门不予审查批准实施。
  二、民用建筑工程和工业建筑项目设计应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并按其承担的岗位责任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经理、设计总负责人)
  民用建筑工程和非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项目应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负责人。
  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应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任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项目设计总目录、总说明、各专业主要图纸和各专业修改设计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二)专业负责人
  民用和工业建筑项目应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任结构专业负责人。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以兼任本专业专业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为建筑(或结构)专业负责人应在本专业设计目录、设计总说明、设计图纸和修改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三、除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外的其它设计人员(如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只需在设计图纸图签相应栏上签字,不要加盖个人执业章。
  四、经注册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需要修改的,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人员同意,并由该注册人员执业的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人员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
  五、一级注册人员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人员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二级(不含二级)、工业建筑中型(不含中型)以下项目。
  六、各设计单位应重视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各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受理审查的施工图文件注册执业行为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图纸坚决予以退回,并报我厅备案。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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